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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04-11


 

信息索引号

430821-169-40100-2013-00030

信息名称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文件编号

 

产生时间

2011-5-20

公开形式

主动

内容描述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办事对象

公民或企业

办事分类

行政项目审批

实施机关

县林业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申请条件

1、项目批准文件。2、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3、征地红线图。4、与被临时占用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办理期限

20日

数量限制

办理地点

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职能股室

林地林权管理站

联系电话

3233277

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7、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

办理流程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樊平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查

(一)岗位责任人:林地管理站初审人员  杜登华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即时

B、实地勘察

(一)岗位责任人:林地管理站初审人员、项目承办人  杜登华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

1、依据材料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2、与所报材料相符的,写出实地勘察报告,交站室负责人审核。

3、与申请材料不相符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即时

C、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林地管理站负责人  刘彦文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及实地勘察报告进行审核。

2、召集县科局的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合格的报主管局领导审定,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

(三)时限:2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林地管理站主管领导  邓柏毅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许可条件且本级有权批准的,签发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符合许可条件但本级无权审批的,同意上报。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结转报

(一)岗位责任人:林地管理站初审人员  杜登华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与申请人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转报;

2、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

(三)时限: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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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公开时限

长期

审核程序

内审

责任部门

林地林权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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