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04-15
信息索引号 |
430821-169-40100-2013-00033 |
信息名称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文件编号 |
|
产生时间 |
2011-5-20 |
公开形式 |
主动 |
内容描述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办事对象 |
法人和公民 |
办事分类 |
行政项目审批 |
实施机关 |
县林业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五条、《湖南省林木运输证换发管理办法》第四条 |
申请条件 |
•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2、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它合法来源证明; 3、检尺码单;4、检疫证明;5、林业规费票据;6、县内林木运输证。 |
办理期限 |
即办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地点 |
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职能股室 |
森林资源管理站 |
联系电话 |
3224214 |
收费标准 |
/ |
收费依据 |
/ |
办理流程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樊平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办 二、审查 A、初查 (一)岗位责任人:森管站初审人员 丁莉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即时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森管站负责人 孙圣团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及实地勘察报告进行审核。 2、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合格的报主管局领导审定,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 (三)时限:即时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森管站主管领导 于金明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无权决定时,呈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时限:即时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森管站承办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丁莉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项目受理人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三)时限:即时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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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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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
长期 |
审核程序 |
内审 |
责任部门 |
森林资源管理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