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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03-27


湘林改〔2012〕14号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精神,不断稳定和完善农村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加强林权流转监管和服务,积极推动全省林权流转工作逐步走上健康有序轨道。但是,在完善管理、规范流转和加强服务等方面,我省林权流转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林木林地权属明晰、承包到户后,广大农民已成为农村林业经营的实际主体,社会投资林业日益增多,推动林权规范有序流转已成为实现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加强林权流转管理,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搭建林权流转平台,对于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维护农民及相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做大做强林业产业,实现兴林富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林权流转管理,也是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  

  二、注重稳定和完善农村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

  各地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抓好集体林地确权发证扫尾工作。对个别地方存在的林改政策落实不到位、勘界发证质量不高、林权证发放不到位等问题要切实纠正、整改完善。既要注意引导农民在一定期限内自主经营其依法承包的林地,又要正确引导和允许农民依法流转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对集体股份经营的林地,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将股权证发放到户,充分保障集体内部成员的民主权利,防止产权虚拟化。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炒买炒卖林权,防止农民失山失林,确保农民长期拥有可持续就业和增收的林业生产资料。 

  三、切实规范林权流转秩序 

  家庭承包林地的农户和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是否流转及流转方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林地流转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林地进行再流转的,应当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流转备案手续;企业或个人等经营者与村组集体签订非家庭承包或流转合同的,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私自进行流转。林地流转不得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集体统一经营、集体股份经营以及集体林场的山林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共有林权的,应征得林权共有权利人同意。国有单位或乡村林场经营的村、组集体林地,其林权流转应当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 

  区划界定为国家和省级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暂不允许其他方式流转。 

  国有林权在国家未出台国有林流转管理办法前,原则上不进行流转。确需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林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经营期的剩余期限。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2年。未经初始登记、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林权不得流转。

  四、积极引导依法依规开展林权流转 

  积极引导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联合经营林地;鼓励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与企业合作造林;鼓励短期限流转、部分林权流转、林木采伐权流转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 

  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到林业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

  鼓励农民个人和其他林业经营者到林业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林权流转,防止地下交易、暗箱操作,保障交易公平。转让林木所有权或者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应依法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农民对已经承包到户的山林,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和处置权。林权流转的方式、条件、期限等由流转双方依法协商确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农民流转林权,更不得迫使农民低价流转林权。禁止以行政命令强行流转国有和集体所有森林资源。

  五、依法依规做好林权流转登记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林权流转管理机构,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林权流转登记申请文件,特别是要认真审查申请人资格证明、林权证、流转合同、流转方式和流转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严格执行《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林业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树立责任意识,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凡因工作不负责任或因收受贿赂等,对不符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条件而办理了变更登记的,一旦发现并查实,将移交有关部门或机关处理。  

  六、加强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

  各县市区在整合优化现有林权管理、林权交易、山林纠纷调处、林业政策咨询等职能配置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集林权管理、林权流转服务、社会综合服务三位一体的县级林权管理服务机构。积极推进林权权属数据库建设,完善林权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林权登记变更、资料查询、信息发布等日常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覆盖至乡、村的林权交易网络平台,逐步提高林权流转的信息化服务水平,完善林权流转运行机制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等生产要素实行挂牌交易,方便农民群众,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要加强对林权流转价格的统计、监测和分析,通过流转信息平台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广大农民提供林权流转价格信息,建立健全本地区林权流转价格指导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公平、合理的价格指导机制,保护流转各方利益,确保林权有序流转。 

  七、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

  切实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建设,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从事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调查和价值评估的森林资源调查设计单位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以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从事评估服务的人员应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在承担林权流转、林权抵押贷款等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或者可行性研究等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论证、评估,禁止弄虚作假,切实维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

  为维护林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林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林权流转合同统一格式文本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达成林权流转意向的双方,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管理机构申请签订统一格式文本的林权流转合同。林权管理机构在审查林权流转合同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约定的,要及时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服务,帮助修改纠正。要做好流转合同备案和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林权流转台账,加强合同档案管理,切实管好林权流转的各项档案资料。  

  九、加强林权流转监管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恶意串标、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切实维护林权流转的正常秩序。要做好林权流转的后续监管,对林权流转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严格林权流转审核审批制度,凡涉及县级以上已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的生态公益林的流转,应由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流转的意见。

  国有森林资源、省级以上公益林的流转,应逐级审核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包括集体统一经营、集体股份经营、集体林场的山林的流转,以及为招商引资而集中连片流转农民家庭承包山林的,都应按照《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十、妥善处理林权流转历史遗留问题

  开展林权流转历史遗留问题核查工作,全面掌握以往林权流转的时间、地点、面积、价格等情况,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流转活动,要依法对其合法性、有效性进行重点核查。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注重协商、利益调整"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的流转行为,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要积极探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形式。对流转面积过大、价格过低、期限过长、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采取协商的方式,通过让利、缩短流转期、折资入股等办法依法进行调整,特别是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林业税费降低、林业补贴增加的政策性优惠落实给农民;也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预期均山"的办法予以解决。"预期均山"要按规范程序运作,既要保障农民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又要依法保护林权受让方的投资权益。  

  十一、加强林权纠纷的调处和行政复议、仲裁工作

  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对待涉林纠纷。因林权流转发生纠纷的,要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村委会、乡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仲裁的,行政复议机构、林地承包仲裁机构应及时依法受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指导有关调解组织、复议机构和仲裁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十二、加强对林权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林权流转事关林业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巩固,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林权流转工作摆上林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严格明确职责,加强林权管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选调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过硬、严于自律、敢于负责、善于管理的人员,充实到林权管理和服务机构,为开展林权流转服务和监管提供必要的组织和人员保障。尽快建立完善林权流转服务和监管制度,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提供制度保证。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对林权流转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林权流转动态,认真做好数据统计、检查指导、经验总结等基础性工作。各市州应于每年年底将本地区林权流转工作情况报省厅林业改革发展处。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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